民事訴訟主體包括什么?
1、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
2、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
3、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對知識產權和人身權的侵害;
2、排除妨礙。排除妨礙主要用于對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相鄰權的保護;
3、消除危險。消除危險主要用于自己的財產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經營活動或財產管理不善而帶來的危險;
4、返還財產。返還財產廣泛適用于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況;
5、恢復原狀。恢復原狀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財產時的一種責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換。修理、重作、更換主要是用于債務人履行合同時音樂會標的物的質量不合格時采取的民事責任形式;
7、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種。無論是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都可以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于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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