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只要是雙方只要達成的,不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的,有雙方簽名手印就具有法律效力。懷孕及哺乳期六個月內女方可以提出離婚,男方不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根據此條款的規定如果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提出離婚,那么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一般是無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是法院認為男方提出的請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這樣的情況下是可以離婚的,雙方簽訂的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書也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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