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糾紛適用的法律條文有,《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當事人約定了管轄法院的,則由約定的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財產保險的種類
財產保險的種類包括有財產基本險、財產綜合險、財產一切險、現金保險、家庭財產綜合險、機器損壞險、建筑安裝工程險、建筑工程一切險、個人貸款綜合險、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等。
財產保險的種類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五條 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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