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王某因購買車輛、幫助朋友等理由,向原告張某借款三筆,共計150萬元,其中,借款所購買的車輛登記在被告李某名下。李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05年初次登記結婚,于2017年協議離婚,2019年再次登記結婚,后于2020年再次離婚。
案件所涉借款的前兩筆發生在二人離婚期間,第三筆發生在復婚后。關于如何認定二人的還款責任,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原告認為王某、李某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外人無從知曉其婚姻狀況,且期間原、被告兩家人曾多次聚會,并提供相應證據。李某則認為發生在離婚期間前夫的借款與自己無關,發生在復婚后的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故李某均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購置車輛的借款發生時二人處于離婚狀態,但因該車輛登記在被告李某名下,被告王某稱李某確實偶爾使用該車輛,在車輛抵押擔保時李某也知情并且履行過擔保手續,據此可推定被告李某知悉該車以其名義購買,期間二人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原告無法知曉二人婚姻登記情況,故該筆借款應屬二人共同借款,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關于2019年復婚后的借款,原、被告均陳述用于幫助王某朋友,并未用于王某與李某的共同家庭生活,故不應由李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院遂判決:被告王某承擔借款本金150萬元以及利息的還款責任,被告李某對其中購置車輛的借款本金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并不能單獨以婚姻登記狀況而論,應當結合借款用途是否為家庭生活支出或為家庭經營所借、非借款人的夫妻另一方是否知曉并同意借款等事項綜合認定。
供稿 : 橋西法院
編輯:蘇穎
海上運輸合同房產證加名字費用是多少需要房產證加名字一般需要110元手續費,明細...
勞動仲裁客戶拖欠貨款怎么處理客戶拖欠貨款,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請仲裁或者直...
自首一、一人有限公司和自然人獨資企業哪個好一人有限公司和自然人獨資...
境外投資房產辦理繼承取得房產證后隨時可以買賣。找法網提醒您,房產證是由...
失業保險擔保人的義務有什么?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以及在債務人不履行...
一、車禍可以申請醫療救助嗎視具體情況而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是多久1、欠條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應區...
公司上市的好處有哪些?公司上市的有哪些法律依據?公司上市的好處:1...
Copyright 2004-2022 fazhitong.com 版權所有 郵箱:435 226 40@qq.com 備案號:京ICP備2022022245號-70 有害信息舉報